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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编纂研究 
 
深入贯彻《条例》 依法编修地方志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13-07-03
 
对于地方志事业和从事地方志工作的人来说,5月18日是一个必须记住并经常纪念的日子。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67号令,正式颁布施行《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那时起,有着五千年文明历史和两千多年修志历程的中华民族有了体现国家意志的地方志规程,并以法律条例的形式确定下来。
《条例》是中国地方志发展史上重要里程碑。此前,在中国历史上还没有一部关于地方志的全国性法规。《条例》的制定和颁布施行,结束了地方志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标志着这项工作进入法治阶段。《条例》对地方志的概念、性质和地方志工作任务作了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地方志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地情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这就对地方志的概念、性质作了明确界定,对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工作提出了统一要求,无疑有利于规范地方志工作,使之法制化、制度化。
《条例》的制定和颁布施行具有重大的意义,一是贯彻“依法治国”、“加强文化法制建设”等一系列方略、方针的具体体现,填补了我国文化法制建设中的一项空白,显示了国家对作为国家基础性文化建设工程的地方志工作的高度重视;二是从法律上保证了我国已有两千多年历史的由国家组织编修史志的优秀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发扬,永不断章;三是实现了地方志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的制度创新,从过去靠行政命令修志转变到依照法律法规修志。
时光荏苒,我们学习贯彻《条例》已经两年过去。我们学习纪念《条例》,旨在增强法制意识,进一步做好依法编纂地方志的工作。《条例》颁布施行两年来,宁波和全国各地一样,取得了可喜成绩。有首轮修志历史的市本级和部分区县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开始了二轮志书的编纂,没有经过首轮修志的区也都开始了区志的编写。宁波十一个县(市)、区,无论是设立地方志工作部门的各级政府,还是有条件的部门、乡镇、村庄等,编纂地方志已经形成共识,可以说宁波市的地方志工作正在依照《条例》,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地开展。但应该看到,这只是初步的,有待于继续努力。总结两年来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继续加强地方志工作,是对《条例》颁布两周年的最好纪念。深入解读《条例》,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是推动地方志工作的必须。
  一、更加明确并强化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条例》对人民政府在新时期地方志工作中的职责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的编纂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条例》对人民政府加强对地方志工作领导的规定,体现了修志工作是政府的职责,由政府主持修志工作。这些规定应认真贯彻落实。为了做好修志工作,宁波市人民政府在2002年224号文件部署了全市第二轮修志工作。这一文件强调,编修地方志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要予以高度重视,做到“一纳入”、“五到位”,即把编纂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级政府的任务之中,使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解决修志工作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做好修志工作创造必要条件。这些规定与要求和《条例》精神是一致的,我们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
  二、地方志工作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条例》对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一,组织、指导、督查和检查地方志工作;第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第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第四,搜集、保存地方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第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条例》还规定: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宁波市各级地方志办公室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全面认识和严格履行职责,遇到重大问题和困难,要主动向政府请示汇报,依法解决问题。
  三、社会各界应对修志工作给予大力支持。《条例》就社会各界对修志工作的支持作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条例》这些规定是极其重要的。地方志是全面系统记述特定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离开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参与和配合,就会成为无米之炊。因此,必须依靠社会各界的支持,地方志工作才能顺利完成。社会各界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修志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为修志工作作贡献。
  四、确保地方志的编纂质量。质量是地方志的生命。为保证地方志的质量,《条例》在指导原则上作了明确的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条例》对地方志编纂人员的组成作了明确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条例》对地方志的审查验收、出版批准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县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公开出版;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条例》的这些规定,为确保地方志质量的编纂质量指明了方向,所有参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以对历史、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编修地方志的工作。宁波市部分区县在这些方面都有不少新的探索与尝试,需要继续总结提高,使修志工作在更高的层次上进取。
  五、有法必依,奖罚分明。《条例》对地方志工作的奖罚作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作出这些奖罚分明的规定,说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定要增强法治意识,严格遵守,坚决贯彻执行。我们有理由相信,并且应该深信,随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有着光荣修志传统和辉煌地方志成就的宁波,一定会谱写出地方志工作的新篇章。

(原载《宁波史志工作简讯》第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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